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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专访

从新《证券法》第89条看投资者分类谈球吧体育制度

2023-08-13 06:45 作者:小编 浏览:

  谈球吧体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其中就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首次在法律层面对投资者分类制度作出规定。

  法条指引:《证券法》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证券法》第八十九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谈球吧体育、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上看,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主要是从投资者的“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属性进行区分,规定较为原则,而对于专业投资者的标准则是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即投资者分类的具体制度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现有规则中,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作出统一安排的规范,是由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目前仍在沿用。因此,具体如何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应适用《适当性管理办法》作出判断。

  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养老基金和公益基金、符合条件的法人和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这五类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i,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即为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ii谈球吧体育。对于专业投资者,证券公司可以进行细化管理和分类;对于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则应当进行细化管理和分类。实践中一般将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递增的方式分为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激进型(C5)五个类别,同时将产品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R1)、中低风险(R2)、中风险(R3)、中高风险(R4)、高风险(R5),再将二者进行匹配。具体分类见下图:

从新《证券法》第89条看投资者分类谈球吧体育制度(图1)

从新《证券法》第89条看投资者分类谈球吧体育制度(图2)

  此外,对于个人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换。专业投资者可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而普通投资者则需在满足《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iii的条件下,才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谈球吧体育,并由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同意转化。

  一方面,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证券公司可根据不同投资者在专业水平、信息获取、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上的差别差异化地履行适当性义务,从而降低证券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合规运营成本。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众多,各类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收益特征差异大,证券公司直接与投资者接触,对其产品和服务最为了解,而投资者分类就起到了帮助证券公司筛选需要帮助的投资者的功能,达到了合理配置证券公司适当性销售管理过程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效果,从而提高了证券市场的交易效率。v

  如上所述,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不同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适当性行为规范,从而实现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投资者分类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对于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需要履行全面的适当性义务,而对于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则在适当性义务层面享有较大的豁免。

  《适当性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经营机构应对普通投资者履行的高风险特别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双录义务等等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从而有利于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纠纷处理等方面为普通投资者提供特别保护。

  投资者分类制度,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构筑了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的第一道防线,既能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同时也能兼顾证券市场效率。《证券法》首次将投资者分类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标志着我国投资者分类制度已趋于完善,然而,目前我国投资者分类的主要判断因素为投资者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经济实力虽然一定程度上证明投资者物质上的风险承担能力,但无法证明投资者在心理和经验上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反之亦然,经济实力一般但风险承受能力强的自然人投资者亦不在少数,由此可见,在判断自然人投资者是否为专业投资者时,制度的具体适用层面仍存在完善的空间。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iii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iv 刘俊海:《统一而又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是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核心特征》,载《证券日报》2016年12月20日第B03版;

  v 翟艳:《证券市场投资者分类制度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