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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68849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谈球吧体育

2023-07-28 12:51 作者:小编 浏览:

  谈球吧体育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接受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元亨”、“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王国威,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负责或参与的保荐项目包括:信邦智能IPO,瑞松科技IPO,广东宏大IPO、非公开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雄塑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三雄极光IPO,智光电气非公开发行股票,国星光电公司债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多个项目。王国威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夏晓辉,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证书。曾负责或参与的保荐项目包括:东箭科技IPO,瑞松科技IPO,三雄极光IPO,雄塑科技IPO,广东宏大IPO、非公开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智光电气非公开发行,国星光电公司债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多个项目。夏晓辉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泽琛先生,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经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广州浪奇2022年非公开发行、广晟集团 2022年储架公司债券等项目,具有较为全面的投资银行理论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王泽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李斯铭、潘宏彬、张伟鹏、李城坚、胡海洋、李嘉乐、林懋桐、王文睿、方锐清、饶文斌。

  Guangdong Lyric Robot Automation Co., Ltd.

  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 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 装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 件、零部件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 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 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 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 许可的培训);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 6月 14日,利元亨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 2018年 5月 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020年 9月 21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华兴所[2020]验字 GD-08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8年 5月 31日,利元亨有限账面净资产484,487,617.70元。各发起人以利元亨有限截止 2018年 5月 31日的净资产中的60,000,000.00元折股 60,000,000.00股,余额 424,487,617.70元转为资本公积。利元亨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0,000.00元,各发起人均已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2018年 6月 14日,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联信(证)评报字[2018]第 A0502号”《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所涉及其经审计后的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在评估基准日 2018年 5月 31日,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66,858.23万元。

  2018年 6月 29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2018年 7月 19日,公司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673的《营业执照》。

  1、2021年 7月,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2021年 5月 2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4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2,000,000股,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 6月 25日开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566274_G01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88,000,000.0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21年 7月 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2021年 12月 6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根据议案,公司拟以 118.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 110.6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 8,800.00万股的 1.26%。

  2023年 1月 13日,公司完成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登记。公司股本增至 88,304,362.00元,新增股本 304,362.00元。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 12月 2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 61566274_G02号),截至 2022年 12月 22日,公司已收到 562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募集股款人民币 36,136,900.2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304,36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35,832,538.26元。所有募集股款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其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行人已就上述股权变动事宜修改了公司章程。发行人已就上述股本变动情况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66号)、上交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11号文)、结算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3年 6月 12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9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利元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元,期限为 2022年 10月 24日至 2028年 10月 23日,该等债券自 2023年 4月 28日起可转为发行人股票。截至权益登记日,因“利元转债”转股,发行人总股本由 88,304,362股增加至 88,304,492股。

  发行人已于2023年7月11日完成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023年 5月,发行人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2023年 6月,发行人披露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发行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8,304,492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合计转增 35,321,797 股,转增后总股本由 88,304,492股增加至 123,626,289股(以结算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

  发行人已于2023年7月11日完成办理分派实施、结算公司变更登记、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首发前最近一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额(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归属母公司股东 权益合计(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利元亨投资持有公司 40,102,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41%,系公司控股股东;弘邦投资持有公司 2,785,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奕荣投资持有公司 1,004,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利元亨投资、弘邦投资、奕荣投资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周俊雄控制的企业。周俊雄配偶卢家红持有公司 2,359,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周俊雄、卢家红二人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52.38%的股份。

  周俊雄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深圳清华研究院 MBA高级总裁硕士班结业,2019年荣获广东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的“动力电池制芯装备关键技术及产业化”项目获评 2019年广东省科技进步奖,2021年 4月荣获惠城区劳动模范称号,现兼任惠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会长。1995年至 2003年,历任香港亚美磁带有限公司工程研发部主管、装配部主管、珠海丰裕亚美磁带公司负责人;2003年 7月至 2006年 5月,创办惠州市惠城区同心模具塑胶制品厂(个体户)并任厂长;2006年 6月至 2009年 2月,任惠州市惠城区利元亨精密五金配件加工部研发经理;2009年 4月至 2013年 4月,任惠州市利元亨精密自动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 5月至 2016年 12月,任惠州市利元亨精密自动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 11月至 2018年 6月,任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4年 12月至 2021年 8月,任惠州市索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 12月至 2022年 9月,任海南常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年 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惠州市玛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舜元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德市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奕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卢家红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国际经济与贸易、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深圳北京大学 MBA高级总裁硕士班结业,现兼任惠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副会长。2004年 1月至 2006年 5月,任惠州市惠城区同心模具塑胶制品厂营销总监;2006年 6月至 2009年 2月,任惠州市惠城区利元亨精密五金配件加工部营销经理;2009年 3月至 2014年 10月,任惠州市利元亨精密自动化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14年 11月至 2018年 6月,任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监事、营销总监;2018年 7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营销总监;现任利元亨(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利元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本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如下: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利元亨60,264股股票;信用融券专户持有利元亨31,350股股票;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利元亨17,503股股票;做市账户持有利元亨4,915股股票。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本保荐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公司股票如下:中信证券重要子公司持有利元亨305,435股股票。

  经核查,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的 5%。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异于正常商业条件的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人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2023年 6月 6日,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使用中信证券会议系统召开了利元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了中信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议,同意将利元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沟通后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利元亨华东光伏高端装备产业化项目、智能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通过募投项目实施,公司将完善 HJT电池设备产业布局,提升光伏设备生产能力;推动工业软件技术升级,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提高全过程生产效率,优化产品和服务结构,深度绑定下游客户;提升公司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发行人具备必要的独立性,能够按照法律谈球吧体育、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运作,主营业务突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2023年 2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4月 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5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7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3月 16日,发行人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需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该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 2023年 3月 16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该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该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查证情况详见本节“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逐项查证”。

  保荐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最近五年,发行人共募集资金两次,即 2021年 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2022年 10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根据发行人编制的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安永华明于 2023年 4月 27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 61566274_G05号),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保荐人查阅了安永华明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566274_G01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566274_G01号、安永华明(2023)审字第 61566274_G01号《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无保留意见”,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了解了募集资金投向及相关产业政策、履行的报批事项,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利元亨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除利元亨投资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利元亨投资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拟认购金额不低于 1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高于17,900万元(含本数)。除利元亨投资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利元亨投资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截至 2023年 3月 31日,公司股本总额 88,304,362股,利元亨投资持有公司40,102,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1%,系公司控股股东;弘邦投资持有公司 2,785,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5%;奕荣投资持有公司 1,004,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利元亨投资、弘邦投资、奕荣投资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周俊雄控制的企业。周俊雄配偶卢家红持有公司 2,359,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7%。周俊雄、卢家红二人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52.38%的股份。(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