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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专访

这是投资还是借贷法律是如何认定的?谈球吧体育

2023-09-13 16:27 作者:小编 浏览:

  谈球吧体育2017年6月,普某和昆明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普某向该公司提供110万元资金作为投资,双方合作生产、组装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双方约定谈球吧体育,每生产一辆电动车由普某提取76元,每三个月分配一次。若在合作期间电动车项目年产量低于6000辆则普某可以解除合作协议并撤出全部投资和投资权益。

  普某交付资金110万元后,该公司电动车仅仅生产了数十辆,2017年8月,普某发现自己的投资款被挪用73197元。非但如此,该公司的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居然为-2466元。之后该公司停止生产,工人工资无法支付,普某的投资计划打了水漂,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该公司退还110万元。

  晋宁法院经审理查明:普某与该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时,约定该公司以该公司及其位于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的厂房、办公楼、办公设备、宿舍、销售渠道、库存材料等作为投资标的物,普某提供200万元资金作为投资标的物,双方合作生产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合作期间该公司可按协议规定的资金使用用途无偿使用该部分资金,普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该公司收取资金使用的利息等费用。合作期间,普某依照销售情况分批投入资金,上限为200万元。合作期满前3个月开始,普某可以现金方式分批撤出全部投资资金。

  双方还特别对股权作了说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等同于该公司原始股的出让,普某拥有所投资金的全部所有权及由所投资金认购或购买的所有生产资料、成品,资金由双方共同管理。另,由于生产经营造成的亏损,由该公司自行承担,与普某无关。

  晋宁法院认为,投资的本质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并不承担经营风险。本案中,虽然双方通过协议诸多条款的安排,与公司发生一定关联,但其目的并不是指向公司。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等同于该公司原始股的出让,原告普某拥有所投资金的全部所有权及由所投资金认购或购买的所有生产资料、成品。且在投资合作期间,由于生产经营造成的亏损,由该公司自行承担。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在一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自有其特殊的利益需求与目的。本案中,既然原、被告共同选择通过《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那么在合同自由原则下,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电动车项目年产量低于6000辆则普某可以解除合作协议并撤出全部投资资金和投资权益。而该公司未举证证明年产量高于或等于6000辆,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故普某请求解除双方《投资合作协议》的请求权已经产生,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提交的收条、付款明细单等证据,能够认定普某实际提供了110万元。此外,虽然协议里约定每生产一辆电动车由普某提取76元作为投资报酬,但因普某未能举证证明实际生产的电动车数量,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以投资名义吸收闲散资金形成借贷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本案中的《投资合伙协议》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投资应是各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要素设立经济实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本案中,原告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利益,其实只是让渡了资金使用权,此种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是投资。

  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司法实务经历了认定为无效合同到认定为有效合同的历程,立法机关也在逐步突破无效合同的限制,并逐渐认定该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正确识别借贷和投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